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现对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过测试,即日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旧版产权证书,以下统称“产权证书”),只需核验、扫描产权证书原件,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后,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在产权证书附记上加注抵押登记信息。 二、有意向购买海丰县范围内不动产的,买卖双方可共同到海丰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或大厅自助终端查询不动产登记状态(查封、抵押、注销、异议等状况),我局将在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前、事中、事后为您服务,确保您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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