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巡逻队”私自配置警用设备 广东汕尾一12人涉黑案主犯被判23年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章美潘等12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数罪并罚,判处章美潘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个月至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章美潘利用担任海丰县可塘镇下可塘村委会干部的职务便利,纠集社会闲散、前科人员组建治安巡逻队,由其直接掌控。该治安巡逻队不仅配置有警用样式的钢盔、伸缩棍、催泪剂、手电筒、手铐、摩托车等,还放置有钢管、木棍等工具,在章美潘的指使下,该巡逻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获取非法利益,该巡逻队巧立名目,多次对食品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围堵、恐吓、殴打公司工作人员索取治安费、资助费,并将巡逻队队员安插进食品公司生猪执法队,以干预食品公司的执法查处工作。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章美潘为首,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攫取更多利益,章美潘还通过串通投标、挂靠资质围标的方式取得物业管理项目和农村“三清三拆”工程建设项目。强行以低价从食品公司收购生猪,再高价转卖给市场的商户。该组织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章美潘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章美潘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全小晴 史小君)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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