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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养乌龟也犯法?海丰刘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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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31 16: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海丰县人民法院公开“云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由院长罗桂东独任审判。

    基本案情与裁判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的微信好友寄送1只豹纹陆龟、1只红腿陆龟给被告人刘某。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以1800元的价格向微信好友“王先生”购买了2只苏卡达陆龟。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4只活体陆龟。经鉴定,查获的4只活体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严惩。

    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蔓延,进一步引发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关注。爱好饲养宠物无可厚非,但是在选择饲养宠物的种类时,请务必核查该物种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海丰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对社会公众行为的规范和引领作用,严惩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借由此案提醒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本文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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