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公通〔2019〕3号 为保障清明期间全市人民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确保全市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用火和燃放烟火爆竹的通告》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祭扫活动中利用封建迷信,制造矛盾。对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挑起事端,打架斗殴的,一律以黑恶势力论处。 二、严禁因坟墓、地界等争议而聚众闹事。对存在争议纠纷的坟墓、地界要维持现状,以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严禁祭扫过程中毁坏坟墓周边的水利、通讯、交通设施、他人祖坟、林木和农作物。 四、严禁在祭扫活动中引发山火。对引发山火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对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违反的从严处理: 1、未经许可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和烧坟草; 3、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4、吸烟及点火照明、野炊; 5、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和人货混载等违法行为。 七、对拒不听从政府工作人员指挥劝阻,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陆丰市公安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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