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道路交通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海丰道路交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海丰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道路交通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交通整治行动的重点 (一)“飙车炸街”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乱停乱放违法行为; (三)“泥头车”等工程车超载、超速违法行为; (四)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法行为; (五)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 (六)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闯红灯违法行为; (七)销售超标电动车,非法改装、拼装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行为; (八)客运、公交车辆在站外和沿途随意停车招揽乘客; (九)机动车非法上路运营载客; (十)违规占道经营或施工等违法行为。
二、交通整治行动的措施 (一)对在道路上飙车炸街的依法从严查处,涉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三)有合法手续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督促办理注册上牌,无合法手续的依法处理; (四)对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予以罚款,消除违法后给予放行;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予以拦停、教育,并督促佩戴头盔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放行; (五)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超员、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记分; (六)禁止一切机动车在没有划设停车位的主次干道停车,对违反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拖移; (七)对销售超标电动车和非法改装、拼装摩托车、电动车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对查获的严重交通违法人员依法予以曝光,公职人员抄告所在单位; (九)对快递外卖、客货运等企业所属单位驾驶人和车辆违法的,抄告所属单位和主管部门,并严格执行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守法、文明、安全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海丰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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