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令
陆丰市执行最严禁火令 严厉打击森林火灾事故
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全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因野外违规用火造成的火灾案件明显减少。目前,森林防灭火工作进入重要时期。市委、市政府提出,坚决执行最严禁火令,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我市森林防灭火形势平稳安全。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禁火令明确规定:从现在起至4月30日止为禁火时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为禁火范围。 在禁火期间和禁火范围内,禁止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禁止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禁止未经许可炼山、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禁止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禁止私设电网、烧黄蜂、熏蛇鼠、放火驱兽等;禁止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8612345。
海丰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第1号
陆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第1号)
为切实加强2022年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向全县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一、禁火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禁火期。二、禁火区域: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四、切实加强智力障碍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各镇、村(居)委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力障碍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五、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除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在林区内用火。六、对违反上述禁火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七、拒不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八、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禁火令的行为(举报电话:12119、566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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