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
海府公[2019]13号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8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汕尾市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县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全面加强全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过渡登记、规范管理,过渡期为3年(即从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全县属于非涉盗抢等违法犯罪嫌疑的、排量在150cc以下(含150cc)的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超标电动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违标车”),均列入过渡登记、核发临时牌证范围。
二、登记对象 全县持有海丰县户籍居民(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和外县户籍取得有效海丰县居住证且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的人员,凡在2019年7月31日前购买使用的违标车均可办理过渡登记,实行“一人一车”实名登记;2019年8月1日起购买的违标车,一律不予办理登记。 三、登记需提交证件 1、违标车登记时需提交摩托车驾驶证复印件或申请报考摩托车驾驶证凭证。 2、违标车所有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车架号码与发动机号码拓印条(注:该两号码可在车辆中获取)、车辆标准相片;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违标车所有人与代办人为非本地户籍人员的还需提供《居住证》。 四、登记、发证时间 从本公告发布即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为违标车过渡登记时间,2019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为违标车临时牌证发放时间。 五、登记地点和流程 在全县各镇、村(社区)设置申请登记点,所属17个派出所设置入户登记点,对违标车进行查验登记(即先由违标车主到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登记,再到户籍所在派出所进行入户登记),由县交警部门核发临时牌证(即市、县启用的违标车临时通行标识载明有效期限)。 六、有关事项 1、在过渡期内的违标车只限于海丰县管辖区内使用,一律不得转借、转让、转卖以及出租他人,出现违法行为一切相关责任由登记上牌的车主承担;过渡期限后,车主应自行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报废处理。
2、为严格规范违标车管理,从2019年8月1日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公安局经侦部门将联合对生产、加工或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公司或个人进行打击,对违标电动车、非法改装的,要倒查追究销售、改装等相关企业及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 3、从2019年11月1日起,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将联合开展从严打击无牌证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无牌摩托车依法进行查扣,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人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以下,对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不按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在违标车登记办理期间,鼓励广大车主申请报考摩托车驾驶证,佳安驾校、海深驾校承诺申请报考摩托车驾驶证培训费600元。 七、本公告自2019年8月5日施行。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9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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