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刑诉〔2022〕126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5011970****,汉族,文盲,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村*号,住海丰县海城镇三中路口公园小区*楼*栋*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2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2年1月29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三中路口公园小区雅怡楼*栋东梯*,以营利为目的,接受陈某爱、陈某香、吕某惠、吴某标等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利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受赌资,后将投注转投给上家吴某新并抽取提成。至案发,被告人林某某与上家吴某新通过微信交收赌资金额共计171752元(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约2000元。
2021年12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三中路口公园小区雅怡楼*栋东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被告人林某某使用的苹果手机一部。2022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其家属将违法所得2000元退交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提取、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华 检察官助理 卢虹彤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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