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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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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21 17: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府公〔2022〕10号
      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加快城市建设与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形象,经海丰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有偿收回广东金盛泰黄金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地块基本情况。该收回地块位于海丰县梅陇镇大钳西首饰产业环保集聚区A-08地块,用地面积为4036.5㎡,2017年6月委托海丰县公共交易中心挂牌出让,2017年7月被广东金盛泰黄金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以775100元竞得。其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9)海丰县不动产权第0006416号,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权利人广东金盛泰黄金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使用期限为2019年8月28日至2069年8月27日。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请收回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包括用地审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税费缴纳和支付凭证、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土地开发费用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权属证书及建设费用等。
      四、收回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进行书面陈述、提出建议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补偿价值评估报告后十日内行驶。
      五、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之日,收回土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转让、出租土地和房产;在土地和房产上设定抵押等其他权利;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为期一年。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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