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施划的停车位,都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
近期,部分商家为了所谓的商业利益,霸占停车位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了,影响了市容市貌,对就近需要停车的群众带来了麻烦,对当前的创文工作同样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希望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坏大家的利益,海丰县城的停车位本来就稀缺,你随手放一个障碍物方便了自己,别的人就没地方停车了。
海丰是我家、创文靠大家,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为创建文明县城尽到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文来源:海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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