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为何如此艰难?再谈汕尾市普法迫在眉睫!
说实话为何如此艰难——再谈汕尾市普法迫在眉睫陈治赠2020年6月12日
第一、6月4日,汕尾市红海湾城管“综合执法”队查扣村民在公路旁村道口路边摆摊物件的视频在网络流传,笔者觉得不可思议,持半信半疑态度。6月6日,网络又传出《关于执法情况说明》,笔者也不敢贸然相信。看到《汕尾市民网》“报料栏目”登载的、有发布单位的《关于在红海湾连岛路口综合执法的情况通报》(下称《通报》),笔者才相信网络视频传言不虚。6月8日才发表帖文《从检查证件到查处交通隐患》(下称“帖文”)。
“帖文”曾将《通报》发布单位“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误会为“汕尾市城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这是张冠李戴、不该发生的严重疏忽。谨向汕尾市城区城管局致以诚挚的道歉。也衷心感谢网友们的及时批评,涉事单位名称得以立即更正。
“帖文”是根据网络视频记载的现场实况和录音,就事论事,实话实说,批评、建议出于善意。岂料下午1:03登陆,4:57就被“限制阅读权限”。“帖文”究竟有什么差错?笔者多次反复浏阅视频、倾听录音,补习相关法律法规。自信“帖文”所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叙述客观,于法有据。《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帖文”被无端“处理”,明显侵犯了公民的批评权和建议权,践踏了公民的监督权。连《宪法》都敢藐视,见证了汕尾市普法的迫切性。
第二、网络视频的录音清晰,红海湾执法人员查扣村民在公路旁的村道口路边摆摊的起因是:检查证件!以无证经营为由查扣村民的摆卖物及摊具的事实清楚。因而,笔者在“帖文”中发问:“地方工商行政部门是否有昭告基层社会,摆地摊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之类的证件?倘若没有,红海湾执法队要村民出示摆地摊证件就没有法理依据”。这种现象,难道不是汕尾市需要迫切普法的客观依据吗?
尤应清醒的是,红海湾执法队以无证经营为由不准村民摆地摊求卖自产的荔枝、南华李,与党中央、国务院允许摆地摊、鼓励部份民众就业的英明决策不一致。与汕尾市长逯锋不辞劳苦,抛头露面推销地方农副产品,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增加收入的举措不协调。
第三、本来,摆地摊村民的损失己降到最低点,事过境迁,社会很快就会健忘。偏偏还要来个《通报》。如果《通报》正视事实,承认执法存在失当,肯定会获得掌声。偏偏又要偷天换日,画蛇添足,惹起公议。(1)将城管执法称之为“综合执法”,仿佛权倾天下,统管一切。(2)将红海湾G236国道与施公寮岛村道口连接处称之为“交通枢纽处”;将以无证件为由不准村民摆地摊,变换为消除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其不准村民摆地摊的理由,就显得冠冕堂皇,光彩夺目,功德无量。可惜这一华丽转身,无法标榜光辉形象,反而暴露了太多的无知。凸现了汕尾市普法迫在眉睫。
国道G236连接施公寮岛村道路口处是否属于交通枢纽处?恳请《通报》发布人求教于交通、交警部门。事关重大,笔者不敢妄议。
网络视频清楚显示,涉事摊位,是在G236国道护拦之外、村道出口旁边,不占国道寸地,不是法律法规所称的人为路道障碍。该处又没有车辆禁停警示牌,车辆在G236国道靠边暂停,驾、乘人仕进村道旁边购买价廉物美的荔枝,路况一目了然。是否“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应由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据该处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才能认定。其他个人或单位无权定性,城管也不例外。
“帖文”指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城管‘综合执法’的职责是城乡建设的秩序管理。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法规授予城管‘综合执法’队上国道巡查交通隐患的职能,也没有对影响国道交通秩序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授权。红海湾‘综合执法’队以村民摆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为由,查扣村民摆卖物品及摊具,甚至试图作出处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规则的做法是报警,村民在国道旁、村道口边摆卖的行为是否影响交通,由交警部门依法依规确认”。
城管执法竟然连最普通的法律法规常识都置之脑后,反映了法制观念滑坡既成事实,汕尾市有什么理由拒绝普法的建议?
第四、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发生查扣村民摆卖物品及摊具,是一种纠正就行的普通失误,不是需要问责的重大事件。不值得大惊小怪,也无须压力山大。不是红海湾特有的社会现象,而是涉及几个急需统一认识的大问题:1、鼓励、支持民众摆地摊是否影响了汕尾市的“创文创卫”?2、民众摆地摊要不要证件?3、在国道、省道、县道护拦之外、村道出口旁边摆地摊求卖应时水果行还是不行?4、城管执法的法定范围是什么?5、现场虽有强烈争议,好在村民极其理智,该不该庆幸?这一失误带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确是具有举一反三的现实教育意义,来一次全面普法,可遇不可求的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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