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三男子合伙多次贩卖毒品终落入法网
广东省海丰县男子罗某、程某与丁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四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程某为满足其吸毒的需要,与被告人丁某商谋贩卖毒品可卡因,先由被告人丁某到深圳市购买毒品可卡因,再由被告人罗某联系吸毒人员交易毒品,最后由被告人程某将毒品交给吸毒人员完成交易。被告人丁某每次到深圳市购买毒品从中可分得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报酬。2019年10月6日至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丁某到深圳市购买毒品可卡因5次,共重28克,除部分用于被告人罗某、程某吸食外,其余部分由被告人罗某、程某以上述方式进行贩卖,其中,在海丰县城广富路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5次(共重2.75克),得款人民币5500元;在海丰县附城镇新华路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吕某5次(共重3.5克),得款人民币7000元。
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罗某、丁某、程某在海丰县附城镇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现场缴获被告人罗某苹果牌手机1部、“万宝路”香烟盒1个(内有残留有白色粉末的面值一元的人民币纸币1张);缴获被告人丁某的苹果牌手机、被告人程某的OPPO牌手机各1部。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罗某身上缴获的面值一元的人民币纸币上残留的白色粉末中检出可卡因成分。
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丁某、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可卡因,共重6.2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毒品害人不浅!为了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我院将继续加大对毒品案件的审理力度,为打造“无毒”海丰、全面打好打赢禁毒人民战斗,奋力把海丰建设成为全省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助力。
本文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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