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两男子涉嫌污染环境罪受审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我院充分运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高效审理案件,积极推进特殊时期的审判工作。5月14日上午,海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某、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翁某某与蔡某某(已死亡)、方某某(已判刑)经商谋合伙开设电镀厂后,被告人林某某、翁某某和蔡某某各占三成股份,方某某占一成股份,并签订了《经营协议书》。2014年3月开始,该电镀厂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就投入生产,外排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排放到外水沟。2014年4月9日,广东省环保厅、海丰县环境保护局、海丰县鹅埠镇政府等工作人员到海丰县鹅埠镇某村委后面查获该非法电镀厂,查扣了部分生产工具防水过流超载保护自动恢复型电镀旋转头27个,高频电流开关4个。经海丰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该电镀厂电镀废水总排放口提取水样总铅排放浓度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要求,PH值超过排放限值下限4.5个PH单位,总铜、总锌、总镉分别超标331倍、34.6倍、0.68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等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林某某、翁某某均表示认罪悔罪,海丰县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
海丰县人民法院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公开审理涉污染环境案件,为我县加快补齐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提供司法保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此次庭审采取全程直播的方式,实现了让庭审过程更公开、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更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积极效果,必将进一步提升群众环保意识,共同守护好海丰绿水青山。
本文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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