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汕尾3人在禁渔期电鱼
城区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近日,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3宗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是该区检察院办结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
去年,该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中,发现徐某某等多人损害社会公共环境、破坏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损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遂在刑事审查时,第一时间将线索移交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处理。
该院经审查认为,3宗案件的3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负刑事责任。同时,3名被告人电鱼的行为损害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污染水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要求3名被告要增殖放流价格不低于58500元的鱼苗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并对其非法捕捞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在市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犯罪事实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电鱼侵害生态环境公益、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发表意见,并开展保护海洋环境法治教育。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同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
当天,该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该院全部诉讼请求,并将择日与该院联合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
汕尾日报记者:刘佳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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