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祖引发山火,海丰一女子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刑
海丰县女子陈某甲在祭祖过程中未注意森林防火安全,过失导致正燃着的蜡烛引燃祖坟周围的杂草而引起火灾,造成过火面积52.72公顷,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我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海丰县平东镇某山头其祖坟祭拜时,因点燃蜡烛没放稳,致蜡烛倒地引燃旁边的杂草,进而引发山火。着火后,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家人及时扑打山火,但因火势过大无法扑灭,遂离开。同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诉失火的经过。经海丰县林业局鉴定,该宗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52.72公顷,共受损活立木蓄积量为344.09,受害林木总株数61725株(共价值人民币788116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取得上述受损林木权属人陈某乙的谅解。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作出上诉判决。
今年清明期间形势比往年更严峻,疫情防控工作和森林防火工作交错叠加,为避免清明期间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和森林火灾发生,倡导群众文明祭祀,共抗疫情,如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将被依法追究刑责。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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