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法院宣判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犯罪案,分别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1年2个月和1年
2月27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宗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海丰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11日,被告人张某钦、张某闻驾车返回居住小区,因未携带该小区出入通行证,与执勤保安人员发生争执并现场辱骂保安人员。执勤保安人员履行完必要程序放行后,二被告人驾车离开时发现驻小区疫情防控点的一位工作人员持手机在拍照。二被告人随即下车责问,并就地持胶椅和不锈钢旗杆殴打该工作人员,导致该工作人员受伤住院,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海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钦、张某闻持械随意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对本案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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