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公安依法查处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为避免人群聚集引起的交叉感染,减少疫情传播风险,省、市、县都发布公告暂停各类群体性聚集活动。公告中明确指出全市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游艺场所、演出场所、电影院等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单位暂停营业。为了将工作落到实处,全县各派出所严格按照海丰县委县政府及海丰县公安局相关部署要求,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每天安排警力对车站、出租屋、娱乐场所等重点场所进行不间断宣传,充分发动辖区群众参与到群防群治工作中。
1月29日晚上,附城派出所联合附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发现三十四米大道中段的某酒吧正在开门营业。民警当即入店进行检查,并依法将该酒吧经理彭某口头传唤至附城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经审查,酒吧经理彭某在明知政府公布了暂停全市文体娱乐场所活动通告的情况下,仍继续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彭某(男,33岁,海丰县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海丰县的所有人员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根据其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文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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