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无牌证载客三轮车整治工作的通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无牌证载客三轮车整治工作的通告海府通〔2019〕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促进我县创建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交通秩序,优化交通环境,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和文明形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开展无牌证载客三轮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开展全县无牌证载客三轮车整治工作,通过主动回收、依法回收、联合执法整治等举措,全面取缔无牌证三轮车非法载客行为。整治工作将按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1、核查登记阶段(2019年10月25日~11月15日)
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本辖区内无牌证载客三轮车核查登记工作:(1)本县籍车主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自行驾驶三轮车并携带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农商行)等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所属村(社区)办理车辆登记手续;(2)非本县籍车主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自行驾驶三轮车并携带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农商行)、购房合同或三个月以上租房协议等前往居住地所属镇(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办公室办理车辆登记手续;(3)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主动回收,县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进行查扣。
2、回收阶段(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
(1)主动回收阶段(2019年11月1日~11月15日)各镇(场)开始对本辖区内已登记的无牌证载客三轮车进行回收。回收补偿费用为2000元/辆。(2)依法回收阶段(2019年11月16日~11月30日)县相关职能部门将上路对不按规定主动回收的无牌证载客三轮车依法进行查扣、依法回收。回收补偿费用为1000元/辆。
3、查处阶段(2019年12月1日开始)县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上路执法,查扣无牌证载客三轮车,并对驾驶无牌证载客三轮车驾驶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5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