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籍男子以制造毒品罪被执行枪决
“6·26”是国际禁毒日。6月25日至26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揭阳和普宁召开宣判会,依法对詹某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和彭某群、黄某君犯制造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强力打击涉毒犯罪,彰显市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对涉毒涉黑恶犯罪形成强大震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4年5月27日,颜某安(另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庄某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庄某松遂电话联系被告人詹某盛(男,汉族,1984年5月生,惠来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并确定毒品交易价格。
5月27日,詹某盛携带从他人处购买的4千克甲基苯丙胺,以8.3万元的价格贩卖给庄某松。
5月28日,庄某松将上述4千克甲基苯丙胺连同家中存放的甲基苯丙胺分装成5袋放进纸箱,通过客车托运至浙江省杭州市。
5月29日下午,颜某安被警方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5袋,共计净重4977.25克。
2014年5月28日,颜某安再次联系庄某松购买甲基苯丙胺。庄某松联系詹某盛确认有货后,表示购买5千克甲基苯丙胺。
29日,詹某盛携带从他人处购买的5千克毒品再次交给庄某松。
同日,庄某松被警方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5袋,共计净重5017克。詹某盛同日落网。
2015年4月初,彭某群(男,汉族,1979年7月生,汕尾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黄某君(男,汉族,1980年9月生,福建省清流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11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陈某木(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蔡某松(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
其中,彭某群负责加工制造,黄某君负责提供制毒原料麻黄素。第一次制毒失败后,彭某群等人将制毒场所搬至普宁占陇镇某村一民房四楼,黄某君先后购买1018千克麻黄素,交由彭某群等人制造毒品。
同年5月25日18时许,由彭某群等人雇佣的罗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被警方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548.9克。因罗某失联,彭某群等人迅速将民房内大部分毒品成品、制毒设备、原料转移到普宁占陇镇某村“锦德居”。
同月27日,警方将陈某南、陈某燕抓获,查获1011.64克甲基苯丙胺及制毒工具一批;在普宁市金叶大厦抓获彭某群等人,查获甲基苯丙胺11.44克。
同月30日,警方在“锦德居”查获甲基苯丙胺3箱共计54.72千克,以及制毒辅料、工具。
同年6月16日,警方抓获黄某君,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1.4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詹某盛两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彭某群、黄某君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彭某群、黄某君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黄某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依法并罚。
法院遂依法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詹某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罪犯詹某盛,彭某群、黄某君被验明正身,先后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via: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惠来
这个量有点惊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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