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一男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起诉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海检刑诉〔2022〕3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汕尾市城区**大厦*栋*梯***房(户籍所在地:海丰县赤坑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11月1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0月下旬至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汕尾市城区**大厦*栋*梯***房其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2021年1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汕尾市城区东家冲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海丰县人民法院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各1份,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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