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园老马 发表于 2022-3-8 13:52:31

看见车窗未关!海丰一男子盗财3万余元被抓了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388号
被告人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及住址:海丰县海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巷**号。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8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成某甲步行至海丰县海城镇**楼楼下,发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的粤N3****号牌小轿车副驾驶座位车窗玻璃未关,便伸手进去打开该车副驾驶座位前面的工具箱发现有一个黑色袋子。被告人成某甲打开该黑色袋子后将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0810元及美元42元盗走并逃离现场。得手后,被告人成某甲将盗得的钱款用于个人花费及归还他人借款等,并将其中1万元人民币存放于其姑母成某乙处。同月11日,海丰县公安局民警在海丰县海城镇农林北路将被告人成某甲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其赃款人民币500元及美元42元。案发后,海丰县公安局民警从成某乙等人处追缴回赃款共人民币18611.5元,并已将上述缴获及追缴的赃款共人民币19111.5元及美元42元发还给被害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甲盗窃数额为人民币30810元、美元42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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