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的通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的通告汕市区府通〔2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森林禁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火期: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二、森林禁火区: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周边的范围。三、禁火规定: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在高压线路线行下种植高杆树木、危及电力高压线路安全或可能引起火灾的树木;(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四、进入森林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各级护林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应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宣传标语、宣传单、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或失火案件线索,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八、在森林禁火期内,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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