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春节元宵节期间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和梅陇、公平镇所在地禁燃区域内销售
关于2021年春节元宵节期间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和梅陇、公平镇所在地禁燃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为加强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禁燃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中心区禁燃区域是指:海城、附城、城东三镇所辖区域内,即东至经济开发区、西至科技工业园、北至三环路(含碧桂园小区)、南至三环路(含永安达、第一城、正升华府小区等)。梅陇、公平镇禁燃区域是指:镇中心区。具体界定范围,由当地镇政府决定。 三、除上述禁燃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四、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五、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发布通告后,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规模实施燃放。六、县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所在地禁燃区域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或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以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肇事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同时,对违反通告行为的,将进行媒体曝光处理。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丰县人民政府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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