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这两宗事故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警方披露事发细节!
数据显示,超过95%以上的交通事故是由于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违法导致的。
海丰公安交警将不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警示案例,案例涵盖了私家车与专业运输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城市道路与农村公路的交通事故,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交通法律,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一、涉“两客一危一货”案例
(一)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0年09月27日09时27分,陈某某(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NXXXXX号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324国道709公里200米处(海丰县附城镇湾路路口)时,车辆在变道行驶过程中,碰撞王某(男)驾驶粤B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过错: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变更车道行驶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操作规范,没有确保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三)事故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陈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王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交警提醒:变更车道行驶时,不要突然,要在确保不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时才可以变道。
二、涉“一盔一带”案例
(一)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09月23日11时25分,刘某某驾驶粤M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XXXX挂)从汕尾市城区往梅州市,车辆途经海丰县红城大道(原30143)城东镇安东市场路段时,因不按规定超车刮碰同向钟某驾驶的汕尾HXXXX(临)二轮电动车,造成钟某被碾压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过错: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刘某某驾驶车辆行经市区路段超速行驶且不按规定超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
(三)事故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此事故中,刘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交警提醒:在市区及复杂混合的道路交通情况下,驾车行驶更要保持高度专心及安全车速,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车。
来源:海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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