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丰县中小学2020-2021学年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县中小学2020-2021学年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发改价格〔2020〕141号 县各中小学校: 根据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汕尾市中小学2020—2021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发改价格〔2020〕37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中小学2020—2021学年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 (一)本省户籍以及外省户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在我县公办学校就读的,一律免收学费、课本费。 (二)本省户籍以及外省户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在我县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扣减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补助标准后缴费入学。 (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进行管理。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发改局批准执行。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入学考试报名费。 (四)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高中阶段收费管理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仍按汕发改价格〔2015〕183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表)。严禁擅自立项收取高中重修班学费。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有关“放开民办学校高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行定价”的规定,我县民办高中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和本地区群众经济承受能力自行制定。 (三)加强对学校各类有偿补习乱收费的监管。禁止学校和老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粤发改规〔2018〕14号文件规定,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 (五)住宿生的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粤发改规〔2018〕14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事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二)根据《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粤教体〔2010〕8号),高中生体检费为代收费项目,高一学生按31元/生.学年、高二及高三学生按13元/生.学年标准收取,不参加体检的学生不收取。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校服费按粤发改规〔2018〕14号、汕教函〔2019〕5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课后服务根据服务性质应结合实际,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但应坚持非盈利和学生自愿原则,具体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向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严禁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行为。 (二)各中小学要认真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承诺等教育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县发展改革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我县正常的教育收费管理秩序。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丰县教育局 海丰县财政局 2020年8月21日附表:
海丰县2020-2021学年度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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