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双等21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林海双等21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宣判6月16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海双等21名被告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海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合计85万元;判处追缴违法所得合计299.69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合计556.41万元,没收房产2套、小汽车1辆、手机24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9年开始,被告人林海双利用积累的资金与人脉关系,并凭借“9·29”聚众斗殴事件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不断纠集、吸纳组织成员加入,并依托海丰县梅陇派出所有关领导、民警的庇护,形成一个以被告人林海双为组织、领导者,汤辉武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伟平、黄贵明、林宗强、何崇高、徐奕素、林迓古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曾海棠、林三治、李海岸、徐汉青、曾招焕、黄胜醒、林军、徐生秋、胡俊宇、黄伟雄、林乃实、李展翔、骆劲胜、洪传胜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在梅陇镇内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行贿、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骗取贷款、妨害公务、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梅陇镇三轮车经营形成非法控制,在梅陇镇内具有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梅陇镇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巨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通过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危害性四个特征,属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林海双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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