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汕市区府通﹝20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强化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巩固“创文”“创卫”成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禁止生产、销售、存储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全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三、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中,需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主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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